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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羈押的讀音 羈押的意思

    羈押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歷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論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羈押”的讀音

    拼音讀音
    [jī yā]
    漢字注音:
    ㄐㄧ ㄧㄚ
    簡繁字形:
    羈押
    是否常用:

    “羈押”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拘留;拘押。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滅罪證,依法將未判決的人犯關押在規定的監禁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辭典解釋

    羈押  jī yā   ㄐㄧ ㄧㄚ  

    法院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為執行刑罰、保全事證的真實,或方便訴訟的進行,對刑事被告依法拘禁,限制其自由。

    網絡解釋

    羈押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歷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論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羈押

    “羈押”的單字解釋

    】:1.馬籠頭:無羈之馬。2.拘束;束縛:羈押。放蕩不羈。3.停留(在外地);寄居他鄉:羈留。羈旅。
    】:1.把財物交給對方作為保證:抵押。押租。押金。押了五百元錢。2.暫時把人關起來,不準自由行動:拘押。看押。關押。犯罪嫌疑人被押起來了。3.跟隨著照料或看管:押車。押運。押送。4.姓。5.在公文、契約上簽字或畫符號,作為憑信:押尾。6.作為憑信而在公文、契約上所簽的名字或所畫的符號:花押。畫押。

    “羈押”的相關詞語

    “羈押”造句

    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被告人羈押在案,其家庭往往也一貧如洗,其本身又要接受刑事處罰,賠償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這也是造成兩種判決方式都無法最終執行的根結所在。

    超期羈押是一種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而且在實踐中一直難以根治。

    防止和杜絕刑訊逼供、變相拘禁、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他被控謀殺一名警察,正在羈押候審.

    這名報警者現羈押在塞吉維克縣監獄。他被控數項罪名,包括持有并試圖販賣*品罪。

    德國警方因德國西部一處鎮公所失火而羈押了兩名美國士兵,調查人員相信這場火警是縱火,一名美軍發言人說。

    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兩個難題。

    一個人即使最終被判有罪,判決前如果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那么也應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

    超期羈押便是對刑事司法制度的錯誤執行,已體現出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文章剖析了超期羈押現象長期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糾改的對策。

    * 羈押的讀音是:jī yā,羈押的意思:羈押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歷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明律·刑律、斷獄》規定,不僅可以羈押被告人,也可以羈押刑事案件的告訴人,被告未服罪、案情未弄清楚以前,不許放回告訴人。同時,歷代封建法律都嚴格規定審限和羈押期限,秦《司空律》規定,對羈押的囚犯久不審訊,“大嗇夫、丞及官嗇夫有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對象是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犯。羈押的意義,在于防止人犯或犯罪嫌疑分子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我國刑事訴論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chengrenyou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