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的讀音 監護的意思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 監
- 護
“監護”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jiān hù]
- 漢字注音:
- ㄐㄧㄢ ㄏㄨˋ
- 簡繁字形:
- 監護
- 是否常用:
- 是
“監護”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監護 jiānhù
(1) [tutelage;guardianship]∶對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與保護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對危重病人嚴密觀察,以便及時搶救
辭典解釋
監護 jiān hù ㄐㄧㄢ ㄏㄨˋ 督察。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大王一日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護軍長者!」
《后漢書.卷一五.來歙傳》:「詔使留屯長安,悉監護諸將。」
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以確保其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安全。
網絡解釋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監護”的單字解釋
【監】:[jiān]1.從旁察看;監督:監工。監考。2.牢獄:收監。探監。[jiàn]古代官府名:欽天監(管天文歷法的官府)。
【護】:1.保護;保衛:愛護。護路。護航。護林。2.袒護;包庇:護短。官官相護。爸爸總是護著弟弟。
“監護”的相關詞語
“監護”造句
必然性是大自然的老師和監護人;必然性是大自然的主旋律和發明家,它既是大自然的遏制力量又是永恒的規律。
對我來說,他集兄長、朋友和監護人于一身.
在常規賽中,我往經常返與邁阿密和芝加哥之間處理監護權問題的庭審問題,我很驚訝當時我會受到那么多批評,但是沒有什么能真的再讓我驚訝了。
然后明確指出監護的法律性質,不是權利,而是一種義務性的職責,并闡述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特征。
兩者是卷入了一場艱難的監護權案,目前已全面和吉布森的探視權。
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簽。
今年早些時候由于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她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
父母或監護人個人的詳細說明必須通過人口登記簿證實。
一個護士說:“監護儀顯示心室早發性收縮。”。
這種監護儀是最常用的,兩個裝置固定在腹部。
* 監護的讀音是:jiān hù,監護的意思: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基本解釋
監護 jiānhù
(1) [tutelage;guardianship]∶對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與保護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對危重病人嚴密觀察,以便及時搶救
辭典解釋
監護 jiān hù ㄐㄧㄢ ㄏㄨˋ督察。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大王一日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護軍長者!」
《后漢書.卷一五.來歙傳》:「詔使留屯長安,悉監護諸將。」
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以確保其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安全。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監】:[jiān]1.從旁察看;監督:監工。監考。2.牢獄:收監。探監。[jiàn]古代官府名:欽天監(管天文歷法的官府)。
【護】:1.保護;保衛:愛護。護路。護航。護林。2.袒護;包庇:護短。官官相護。爸爸總是護著弟弟。
必然性是大自然的老師和監護人;必然性是大自然的主旋律和發明家,它既是大自然的遏制力量又是永恒的規律。
對我來說,他集兄長、朋友和監護人于一身.
在常規賽中,我往經常返與邁阿密和芝加哥之間處理監護權問題的庭審問題,我很驚訝當時我會受到那么多批評,但是沒有什么能真的再讓我驚訝了。
然后明確指出監護的法律性質,不是權利,而是一種義務性的職責,并闡述了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特征。
兩者是卷入了一場艱難的監護權案,目前已全面和吉布森的探視權。
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簽。
今年早些時候由于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她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
父母或監護人個人的詳細說明必須通過人口登記簿證實。
一個護士說:“監護儀顯示心室早發性收縮。”。
這種監護儀是最常用的,兩個裝置固定在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