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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卹刑的讀音 卹刑的意思

    恤刑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于《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后世一般指對于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于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癥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
    • xíng

    “卹刑”的讀音

    拼音讀音
    [sū xíng]
    漢字注音:
    簡繁字形:
    恤刑
    是否常用:

    “卹刑”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1.慎用刑法。語本《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2.特指減刑。 3.明代及清初由中央派往各地審錄刑囚﹑清理冤滯的官員,常被稱為恤刑。始設置于明太祖時,成化后遂成定制。清康熙時裁省。

    辭典解釋

    恤刑  xù xíng  ㄒㄩˋ ㄒㄧㄥˊ  

    語本《書經.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指使用刑罰應慎重審明,不使枉濫。
    唐.陳子昂〈諫用刑書〉:「臣不敢以微命蔽塞聰明,亦非敢欲陛下頓息刑罰,望在 恤刑爾。」

    在用刑之際,應注意某些可以特別加以體恤的情況。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成化八年,命司禮太監王高、少監宋文毅兩京會審,而各省恤刑之差,亦以是歲而定 。」

    職官名。明、清時設置,由中央派往各地復審囚犯、清理冤獄的官員。
    《醒世恒言.卷二○.張廷父逃生救父》:「你爹全虧種義,一向倒也安樂。如今恤刑坐于常熟,解審 去了。」

    網絡解釋

    恤刑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于《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后世一般指對于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于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癥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

    “卹刑”的單字解釋

    】:同“”。
    】:1.刑罰:徒刑。死刑。2.指對犯罪嫌疑人的體罰:用刑。刑訊。3.古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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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卹刑的讀音是:sū xíng,卹刑的意思:恤刑 指用刑慎重不濫。最初見于《尚書·舜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慮到刑罰可能濫用失當,量刑時要有憫恤之意,使刑罰輕重適中。后世一般指對于老幼廢疾者的減刑和對獄囚的憫恤。漢代統治者注意對于老幼、婦女、廢疾者刑罰的減免,漢律規定,年八歲以下,八十以上,除非親手殺人,犯別的罪都不予追究。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在位)時下詔,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以及孕婦、盲人、侏儒癥患者,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不加桎梏。
    chengrenyou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