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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刑造句

    “附加刑”的解釋

    附加刑[fù jiā xíng] 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于財產刑的范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關于罰金的裁量原則,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在我國刑法中,經濟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90多個條文,基本上都規定了罰金的獨立或附加適用。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
    用“附加刑”造句 第1組

    1、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2、籍沒法是元代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是指沒收犯者的全部或部分資產甚至包括犯者的妻孥和奴婢以充公。

    3、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4、同種附加刑應該采取并科原則,異種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則或者吸收原則。

    5、復權制度是刑罰消滅制度的一部分,是一種消除附加刑和其他有罪判決后果的措施。

    6、減輕處罰包括刑種和刑期的減輕,減輕處罰的對象應當涵括附加刑,但應依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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