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造句
“自首”的解釋
151、公訴人當庭宣讀網友李某某的證詞,李某某提到,他和肖某在小木蟲論壇上認識,一直沒見過面,肖某曾短信問他:如果殺人后你是選擇自首還是選擇自殺。
152、梁佑榮被廉署拘捕后更潛逃內地2個月,今年10月經羅湖返港主動自首,他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項未有依期歸柙罪,17日被判監37個月。
153、次日晚10時04分,“俠客打虎”再發新帖,稱“冒死舉報陜西省委黨校副校長秦國剛”,并隔空喊話“限你立即去陜西省紀檢委自首”。
154、圖片來自臺媒中新網10月10日電臺中市一名沉溺*博電玩的蔡姓男子,自知法網難逃,9日帶著《我要自首》自白書向警方投案,內容詳述作案地點以及過程。
155、自首制度有利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罪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并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準確性和效率,進而有助于實現刑罰目的。
156、案發后,阿某負案在逃12年,后于去年12月15日在其家屬陪同下,向鐵路警方投案自首。
157、24日上午,張某帶兒子趕到新邱交警大隊“自首”,其兒子張某某稱自己就是當晚的肇事司機。
158、2015年3月25日,當我走進中國駐老撾大使館,天津市紀委等機關的同志給我講政策、講情理、講法紀,讓我更加感到投案自首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159、(王成文記者劉曉琦)昨日,大連市開發區董家溝鎮50多歲的王守法夫婦領著搶車后四處躲藏的兒子王超永到金州警方投案自首。
160、這兩名女童年齡分別為1歲半和6歲,是一對姐妹,來自首都開羅以北約125公里的謝赫村省。
161、老子敢于站出來自首,就因為不愿累及無辜的將士們。
162、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潛逃12年終自首。
163、晏某為補貼家用,盯上了偷盜電纜這個“肥差”,案發出逃后,翻然悔悟,投案自首。
164、他的辯護人稱,王一平主觀惡性不深,案發前無前科劣跡,系初犯,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未造成損失,王一平有自首情節,建議減輕處罰。
165、就是這篇文章,提出“八個‘為什么’”,定了***八大罪狀,其中“指使別人自首變節”就是一條。
166、8月18日,在常州市武進警方的多方努力下,孫某夫婦向安徽阜陽市穎泉區公安分局投案自首,隨即被湖塘派出所民警押回常州。
167、你僅僅害怕捱打,就寫了承認自己殺過人的這份自首書嗎?張高平:我打得受不了了,我根本打得沒辦法我抄。
168、原本以為是和QQ一樣的聊天工具,浪漫地想讓傳統的卿卿我我帶點現代氣息,卻不料把自己的那點兒小事情給昭告天下,堪稱另類版的“微博自首”。
169、后來桑遷被捕處死,侯史吳就自己去投案自首了。
170、請不要為難她,拜托給我三天半的時間,讓我好好陪陪她,三天半后的下午,我一定會自首,一定會把事情的原原委委都告訴你們,拜托啦,給我三天半的時間!
171、趙虎自首了,但兩個毫無瓜葛的人已逝去,兩名重傷者還在搶救。
172、只是,所有人都對萊文森的“自首”行為提出質疑,人們認為,萊文森是故意向NBA聯盟賣破綻,從而“悶聲發大財”。
173、4月1日,張某主動到洋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取走的19000元。
174、13日晚,胡某在小叔叔的陪同下,到八泉派出所投案自首。
175、目前,首都基礎教育師資近一半都來自首師大,很多畢業生已成為教育教學管理的骨干力量。
176、新報訊(記者高瑞鋒通訊員武海嘯)11月3日,錫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一名男子駕駛無牌轎車連撞6人后逃逸,最終迫于壓力投案自首。
177、不過,您兒子私刻印章的違法行為,雖然被公司發現,但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在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78、據廣西南寧市公安局副局長、警航辦主任甘澤華介紹,南寧“警鷹”自首飛以來,已安全飛行518架次,總飛行時間144小時。
179、此前敘內政部發布公告,要求所有參與持有、買賣、分發或運輸武器,且沒有參與謀殺的公民,立即向警察部門投案自首,自首者將被當即釋放。
180、因主犯時建鋒翻供,弟弟時軍鋒自首,368萬元過路費一案峰回路轉。
181、在這個故事中,王坦之貫徹了中國古代法律傳統中自首從輕和罪疑從輕的原則。
182、奉勸那些還抱有僥幸心理的海外貪官,要想不做惶惶喪家犬,盡早向祖國自首是明路。
183、警方表示,今年9月,一名桃園縣民眾前往桃園縣稅捐處自首,聲稱是詐騙集團人頭。
184、為了躲避警方,辛某躲在漢中岳母家附近的一棟爛尾樓8樓,居高臨下觀察10天,發現不斷有陌生人出入岳母家中,意識到再無法躲下去,于是自首。
185、公設辯護人主張符合自首要件,希望法院予以減刑。
186、先前曾組織批評戚本禹文章的周*來說人死了不一定蓋棺論定,瞿秋白雖然死了,但是他晚年還是變節自首。
187、“不彌補自己犯下的錯,這樣一直躲下去,這四個孩子要怎么辦?”妻子陳某多次勸說陳某強為了家人和孩子早日投案自首。
188、設置坦白制度,為被追訴人架設了自首制度之外的另一座悔罪金橋,引導被追訴人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從實體法上對被追訴人的回心向善予以肯定褒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