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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六典》

    作者:李林甫

    《唐六典》簡介

      《唐六典》是一部關于唐代官制的行政法典,規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機構、編制、職責、人員、品位、待遇等,注中又敘述了官制的歷史沿革。依照唐玄宗的意圖,此書本應按《周官》分為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個部分,故書名《唐六典》。因唐代官制與周官大不相同,《唐六典》實際上還是按照唐代國家機關體系進行編纂。此書分三十卷,其篇目為:三師、三公、尚書省;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官侍中省;御史臺;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軍器監、鑄錢監等;將作監、都水監等;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太子三師、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內房內官;太子家令、率更寺等;太子左右衛諸率府;諸王府公主邑司;府、督護州《唐六典》是以唐朝現行各部門機關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體制、機構組織、職權、官員品級、編制員額、考課以及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明確規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國家行政法典性質的文獻。在中國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對唐以后歷代會典的編纂具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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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名,原題唐玄宗御撰,李林甫奉□注。《直齋書錄解題》引韋述《集賢記》注:“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修是書,帝手寫白麻紙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令以類相從,撰錄以進。張說以其事委徐堅,思之經歲莫能定。又委毋□、徐欽、韋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張九齡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唐劉肅《大唐新語》和《唐會要》也有類似的記載。根據這些史籍,可知此書是臣下奉玄宗之命所撰,自奉旨至成書歷時十余年,中間曾多次換人,最后經李林甫進奏皇帝。《唐六典》是一部關于唐代官制的行政法典,規定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機構、編制、職責、人員、品位、待遇等,注中又敘述了官制的歷史沿革。依照唐玄宗的意圖,此書本應按《周官》分為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個部分,故書名《唐六典》。因唐代官制與周官大不相同,《唐六典》實際上還是按照唐代國家機關體系進行編纂。此書分三十卷,其篇目為:三師、三公、尚書省;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門下省;中書省;秘書省;殿中省;內官侍中省;御史臺;太常寺;光祿寺;衛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軍器監、鑄錢監等;將作監、都水監等;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左右千牛衛、左右羽林軍;太子三師、三少、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內房內官;太子家令、率更寺等;太子左右衛諸率府;諸王府公主邑司;府、督護州。《唐六典》曾否頒布施行,歷來學者間頗有爭論。參與修書的韋述說,此書于開元“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直齋書錄解題》)。唐憲宗元和(806~820)初,呂溫代鄭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也說,六典“星紀六周未有明詔施行”(《呂溫集》)。宋范祖禹也認為“唐六典雖修成書,然未嘗行之一日”(《范太史集》)。但唐德宗建中二年(781)盧杞奏事引用六典,唐憲宗元和中劉肅撰《大唐新語》稱六典“迄今行之”。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采取一種折衷的觀點,一方面說“唐人所說,當無訛誤”,承認韋述、呂溫書未頒行的說法是正確的,一方面又說“疑當時討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認為六典并非全未實行。近人岑仲勉認為,六典未經朝廷頒布施行無可懷疑,但六典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現行令式本來具有法律效力,為人遵用,不過其中有一部分,編書時就已改變,或后來改變,因此未能事事遵用。

    《唐六典》章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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