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的讀音 監護的意思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 監
- 護
“監護”的讀音
- 拼音讀音:
- [jiān hù]
- 漢字注音:
- ㄐㄧㄢ ㄏㄨˋ
- 簡繁字形:
- 監護
- 是否常用:
- 否
“監護”的意思
基本解釋
基本解釋
監護 jiānhù
(1) [tutelage;guardianship]∶對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與保護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對危重病人嚴密觀察,以便及時搶救
辭典解釋
監護 jiān hù ㄐㄧㄢ ㄏㄨˋ 督察。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大王一日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護軍長者!」
《后漢書.卷一五.來歙傳》:「詔使留屯長安,悉監護諸將。」
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以確保其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安全。
英語 to act as a guardian
德語 Betreuung (S)?, Schutzbefohlene (S)?
法語 curatelle
網絡解釋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監護”的單字解釋
【監】:[jiān]1.察看;督察。2.指諸侯。3.掌管;主管。4.古代指太子或元老重臣代掌朝政。5.總領,率領。6.看守;囚禁。7.監獄。8.太陽的一種光象。指日旁似冠珥的赤雲氣。[jiàn]1.古代官名。多指主管監察的官員。2.古代官署名稱。如牧馬監、欽天監等,其主官亦稱監或少監。3.國子監。4.指監生。國子監生員的省稱。5.太監。6.量詞。用於書函。7.宋代的特別行政區劃名。於坑冶、鑄錢、牧馬、產鹽等地區設置。一種與府、州同級,隸屬於路;一種與縣同級,隸屬於府、州。8.同“鑒”。鏡子。9.同“鑒”。照映;明察。10.同“鑒”。借鑒;參考。11.同“鑒”。儆戒;教訓。12.同“嚂”。貪求。13.姓。
【護】:同“護”。
“監護”的相關詞語
* 監護的讀音是:jiān hù,監護的意思: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基本解釋
監護 jiānhù
(1) [tutelage;guardianship]∶對未成年者、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與保護
(2) [control]∶督察
(3) [supervise;intensive care]∶對危重病人嚴密觀察,以便及時搶救
辭典解釋
監護 jiān hù ㄐㄧㄢ ㄏㄨˋ督察。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大王一日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與同載,反使監護軍長者!」
《后漢書.卷一五.來歙傳》:「詔使留屯長安,悉監護諸將。」
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盡監督保護之責,以確保其人身、財產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安全。
英語 to act as a guardian
德語 Betreuung (S)?, Schutzbefohlene (S)?
法語 curatelle
監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監】:[jiān]1.察看;督察。2.指諸侯。3.掌管;主管。4.古代指太子或元老重臣代掌朝政。5.總領,率領。6.看守;囚禁。7.監獄。8.太陽的一種光象。指日旁似冠珥的赤雲氣。[jiàn]1.古代官名。多指主管監察的官員。2.古代官署名稱。如牧馬監、欽天監等,其主官亦稱監或少監。3.國子監。4.指監生。國子監生員的省稱。5.太監。6.量詞。用於書函。7.宋代的特別行政區劃名。於坑冶、鑄錢、牧馬、產鹽等地區設置。一種與府、州同級,隸屬於路;一種與縣同級,隸屬於府、州。8.同“鑒”。鏡子。9.同“鑒”。照映;明察。10.同“鑒”。借鑒;參考。11.同“鑒”。儆戒;教訓。12.同“嚂”。貪求。13.姓。
【護】:同“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