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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言文介詞的相關知識

    文言文介詞的相關知識

      “與”和它的賓語一起用在動詞前作狀語。

      1.表示施動者在發出動作行為是所涉及的對象。可譯為“和”“跟”“同”等。

      例:今少卿乃教以推賢進士,無乃與仆私心剌謬乎(《報任安書》)

      按:現代漢語中“與”的賓語一般不能省略;但在古代漢語中,常可省略,例:旦日,客從外來,與坐談(《鄒忌諷齊王納諫》)。可以理解為“(鄒忌)與(客)坐談”。

      2.表示比較的'對象。可譯為“跟……(相比)”“同……(相比)”等。

      例:假令仆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與螻蟻何異(《報任安書》)

      3.表示施動者發出動作以后所受益的對象。可譯為“為”“替”等。有時受益的對象可承上文而省略。

      例:①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史記·陳涉世家》)

      ②與君歌一曲,請君為我傾耳聽。(李白《將進酒》)

      ③去時里正與裹頭,歸來頭白還戍邊(杜甫《兵車行》)

      4.表示施動者在發出動作行為時所伴隨的條件。可譯為“隨”,或仍作“與”。

      例:故且從俗浮沉,與時俯仰,以通其狂惑(《報任安書》)

      5.表示對賓語所表示人、事、物的處置或使令。可譯為“將”“把”“使”等。這種用法唐宋期間較多見,在現代漢語中已不見此種用法。

      例:爭得大裘長萬丈,與君都蓋洛陽城(《白居易集·新制綾襖成》)

      按:張相《詩詞曲語辭匯釋》:“君即指大裘,言將大裘覆蓋之也。”

    * “與”和它的賓語一起用在動詞前作狀語。 1.表示施動者在發出動作行為是所涉及的對象。可譯為“和”“跟”“同”等。 例:今少卿乃教以推賢進士,無乃與仆私心剌謬乎(《報任安書》) 按:現代漢語中“與”的賓語一般不能省略;但在古代漢語中,常可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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