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陰比事》 清獻原情 作者:桂萬榮 理法只在目前,趙公能發明之 趙清獻公抃\,景佑中為武安推官,有偽造印者,吏以為當死。公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 上一章 原序 目錄 下一章 承議持平